原告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与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运营某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电商服务,平台上存储了大量的商品数据,包括商品名、商品图片、价格、优惠信息等。两家公司与平台内经营者订立协议,约定合法持有上述商品数据,并明确禁止未经授权的数据获取行为。
被告浙江慢某网络有限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比价服务,该公司及其他被告,突破淘某、天某两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的多种反爬取保护措施,获取了部分商品数据,并在自有网站/平台上有偿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淘某公司及天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法院最后判决:各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淘某公司及天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并消除影响。(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