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教育厅等十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春秋假的指导意见》,在福建全省推行中小学春秋假制度。
《意见》明确,春秋假原则上安排在春、秋学期中期,分别为4—5月、10—11月,春假、秋假时长各为2—4天,全年总计不超过6天,具体天数由各地统筹确定。假期可与法定节假日、双休日衔接,或结合学校实践、文体活动开展;农村及沿海地区可结合农时、渔汛灵活调整。该制度重点在义务教育阶段推行,各学段可错时安排,九年级可结合备考弹性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普通高中参照探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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