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4 快讯

【国税总局发文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其中,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国税总局发文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其中,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