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于近日正式发布《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特别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自我交易、关联方代为支付成本费用等、与利益群体(保荐机构、PE机构等及关联方)发生交易往来、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压低员工薪金、调控期间费用等十二项粉饰或操纵利润情形。
为督促各中介机构将自查工作落到实处,《通知》要求各中介机构在自查报告中逐项说明对各项财务问题的落实情况、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并明示具体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方式、获取证据等内容。
《通知》要求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发行人补充报送2012年度财务资料的同时,将自查报告报送证监会,报送截止日为201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