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私募资管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依照新老划断的原则作出了过渡期安排,考虑产品本身实际情况,对存量的保本型私募产品、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私募产品,不要求立即清理,但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合同期或保本周期到期后,转换运作方式或自然清盘。([全文](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607/t20160715_300785.html))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注: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规则主要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管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同时,私募证券投资也应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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