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CDS和CLN交易规则正式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信用联结票据业务指引》](http://www.nafmii.org.cn/ggtz/gg/201609/t20160923_57186.html)、[《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http://www.nafmii.org.cn/ggtz/gg/201609/t20160923_57185.html)、[《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指引》](http://www.nafmii.org.cn/ggtz/gg/201609/t20160923_57184.html)、[《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业务指引》](http://www.nafmii.org.cn/ggtz/gg/201609/t20160923_57183.html)、[《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http://www.nafmii.org.cn/ggtz/gg/201609/t20160923_57182.html)的公告,信用违约互换产品交易时确定的信用事件范围至少应包括支付违约、破产,可纳入债务加速到期、债务潜在加速到期以及债务重组等其他信用事件:成为信用联结票据创设机构需净资产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为参考实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债务范围为债券、贷款或其他类似债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分为合约类产品和凭证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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