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试点先行,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防止一哄而起。鼓励多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
【国务院发布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试点先行,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防止一哄而起。
鼓励多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
防范债转股企业和实施机构可能存在的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
严格禁止债转股企业任何股东特别是大股东掏空企业资产。
禁止将“僵尸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禁止助长过剩产能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市场化债转股。
除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债转股实施机构实现。
政府不强制企业、银行及其他机构参与债转股。
明确政府责任范围,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
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
采取多种市场化方式实现股权退出。([全文](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10/10/content_511683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