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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预案规定,根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风险级别划分为I级(特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四个等级。市县政...

【国办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预案规定,根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风险级别划分为I级(特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四个等级。市县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全文](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11/14/content_5132244.htm))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 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 发生IV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 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上级或省级政府报告。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县级政府可以直接向省级政府报告。

- 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对存量担保债务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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