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 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 发生IV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 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上级或省级政府报告。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县级政府可以直接向省级政府报告。
- 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对存量担保债务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