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超豪华小汽车(零售价格130万元及以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对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自12月1日起实施。([全文](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11/t20161130_24698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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