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调整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剔除“税收追溯”】财政部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2017年7月1日(...
【财政部调整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剔除“税收追溯”】财政部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701/t20170106_2515807.html):**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华尔街见闻注: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发布[通知提及](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12/t20161221_2494189.html),“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