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
证监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