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办法》调整了证券经营机构QDII业务的资格准入条件,取消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经营基金管理业务两年以上、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的规定。
取消证券公司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一年以上的规定。修改后,在人员配备、公司治理、内控制度、规范经营等方面符合条件的公司,均可申请QDII业务资格。
此外,《试行办法》亦豁免基金管理公司境外子公司,担任QDII业务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条件;同时,调整QDII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市场范围;并且完善外汇额度管理的有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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