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周四晚间公告,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适当扩大自行发债试点范围,确定2013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山东省开展自行发债试点。 据财政部网站周四晚间公告,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适当扩大自行发债试点范围,确定2013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山东省开展自行发债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