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机构部巡视员欧阳昌琼回应万二佣金现象:佣金是券商与客户之间自行约定收取的,但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目前具体规定佣金收取标准的,只有2002年证监会与国家纪委、国税总局关于调整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其中规定佣金费率不得超过千分之3,不得低于收取的监管费用及交予交易所、登记公司的有关费用,即最低不得低于万分之0.9左右。在此范围内收取佣金费用是符合规定的。
目前具体规定佣金收取标准的,只有2002年证监会与国家纪委、国税总局关于调整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其中规定佣金费率不得超过千分之3,不得低于收取的监管费用及交予交易所、登记公司的有关费用,即最低不得低于万分之0.9左右。在此范围内收取佣金费用是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