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言人邓舸透露,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资产重组活动,监管部门调整了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减少规制范围,除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重组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并购重组均不设置或豁免行政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将重点强化相关主体的披露责任,并由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自律管理。股东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活动要实施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机制,不涉及股份发行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重组后股东不超过200人的信息披露审查职责由全国股转系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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