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已经到了要“擦亮”眼睛投资的时代了。
对不少中老年投资人而言,当年买银行理财,是“安心”的代名词,不需要看条款,无需担心收益波动,只需要“闭着眼”交钱取钱就行了。
但这个时代已经过去。
随着“刚性兑付”年代结束,净值类银行理财产品“登堂入室”。产品间差异越来越大,条款设置也越来越复杂,甚至到了表面近似但动机设置大相径庭的地步。
少数银行同业甚至借此机会,在理财产品合同里,“颇有心机”的埋下对自己有利而对投资者“或有”不利的条款:
有些机构借此机会大肆提升管理人的分成比例,最高可以达到95%以上(海外对冲基金一般也就20%)。
有些机构默默的在合同里添加上,管理人完全可以“随心”修改业绩基准的近似“霸王”条款。
还有些机构有意淡化产品的风险表述。
有些设置,现在看来颇为“触目惊心”!
“畸高”的分成比例
随着银行理财“净值化”的推进,银行理财产品也开始引入收益分成条款(也称“浮动管理费”或“业绩报酬”)。但有些产品的分成条款设置之宽松,分成比例之高,超乎常人想象。
所谓收益分成条款,通常是指为了激励管理人更多的创造收益,而设置的激励条款。海外对冲基金通常可以获得产品运营期内20%的超额收益分成(且有一定的基础收益率要求)。
而对国内风险偏低、管理难度并不大的银行理财产品而言,个别机构“狮子大开口”的要求获得80%、95%超额收益的分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