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发行材料,仍被定性欺诈发行!

券商中国
红相股份与思尔芯都撤了材料,未发行成功。对红相股份是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思尔芯是处以400万元罚款,均符合新证券法规定。

新证券法发威,主动撤回申请发行文件,也逃不了被罚。

近日,厦门证监局认定红相股份2020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涉嫌欺诈发行,即便该公司在注册前撤回了申请。此外,近日证监会对思尔芯作出处罚,该案系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发行人主动撤回申请后,证监会查办的首例欺诈发行案件。

“坚持‘申报即担责’,对于涉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即使撤回发行上市申请,也要一查到底。”证监会在2月9日表示。

撤回文件也涉嫌欺诈发行

近日,上市公司红相股份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其中,有一次红相股份主动撤回了发行申请文件,但依然被认定涉嫌欺诈发行。

公告显示,2020年4月28日,红相股份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2020年10月13日,该申请获得深交所受理。2020年12月17日,该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

2021年2月5日,红相股份发布公告,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

红相股份本次发行申请,公告的发行文件涉及的财务数据期间为2017年至2020年1—9月。根据前述关于红相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红相股份公告的发行文件涉嫌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厦门证监局认为,红相股份2020年申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文件涉嫌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对红相股份2020年申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涉嫌欺诈发行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厦门证监局拟决定:对红相股份处以200 万元罚款;对红相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成就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分别追究责任,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400万元;对时任财务总监等4人分别处以12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秘处以100万元罚款。

首例是思尔芯案

撤回发行文件仍被认定欺诈发行,红相股份案并非首例,思尔芯案是被官方认定的首例。

2月9日,证监会专门发布《证监会对上海思尔芯技术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公告称,近日,证监会思尔芯申请科创板首发上市过程中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该案系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发行人在提交申报材料后、未获注册前,证监会查办的首例欺诈发行案件。

据悉,思尔芯于2021年8月提交科创板首发上市申请。作为首发信息披露质量抽查企业,证监会于2021年12月对其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公司涉嫌存在虚增收入等违法违规事项。2022年7月,思尔芯撤回发行上市申请。证监会对其涉嫌欺诈发行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理。经查,思尔芯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其《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涉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合计1536.72万元,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11.55%,虚增利润总额合计1246.17万元,占当年度利润总额的118.48%。

证监会依法决定:对思尔芯处以400万元罚款;对时任思尔芯董事长黄学良,时任思尔芯董事、首席执行官、总经理Toshio Nakama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时任思尔芯董事、资深副总裁林铠鹏,时任思尔芯董事、资深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熊世坤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时任思尔芯首席财务官黎雄应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时任思尔芯监事会主席杨录处以100万元罚款。

申报即担责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不论是红相股份案,还是思尔芯案,处罚依据都是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该条款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红相股份与思尔芯都撤了材料,未发行成功。对红相股份是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思尔芯是处以400万元罚款,均符合新证券法规定。

“这本质上强调的是申报即担责,即便没有最终发行,但只要申报文件有欺诈发行的情况存在,就应该处罚。”有证券律师向记者表示。

2月9日,上述证监会通稿也表示,坚持“申报即担责”,对于涉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即使撤回发行上市申请,也要一查到底。对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月4日,证监会在官网发布了《证监会依法从严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文章称,贯彻“申报即担责”理念,“一查就撤”休想“一走了之”。严肃查处5起在发行申报阶段报送虚假财务数据的案件。

3月3日,全国政协委员、上交所总经理蔡建春表示,要持续深化改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IPO持续加强全链条把关,从入口关、辅导期开始,市场参与各方都要承担起责任。

本文作者:刘艺文,来源:券商中国,原文标题:《撤回发行材料,仍被定性欺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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